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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平政〔2006〕7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平頂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9月15日市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平頂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資源的循環使用,保護生態環境,建設節約型社會,規范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為,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公安部《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號)以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29號,2003年12月4日省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修訂案)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生產、建設、流通和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及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制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木材及木制品,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殘次品、廢舊塑料、紙張、棉麻、毛、骨、玻璃、橡膠等。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平頂山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應當有利于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五條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鼓勵多家經營、公平競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
第六條 市政府成立再生資源行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供銷社,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組織、領導、協調工作。
各縣(市)、石龍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縣(市)、區實際情況,確定相關部門或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負責對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實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及有關規定,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實施監管。
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場所實施環境監督。
城建、規劃、稅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公室或市再生資源行業協會應鼓勵、支持再生資源回收,并采取有利于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促進再生資源回收產業化發展。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業務上接受再生資源管理部門的指導。
再生資源行業協會可以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規范,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Release:2012/7/12 16:56:59 2391 次閱讀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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