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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2]6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信委、工信廳): 為規范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制定了《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7月20日 附件:
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循環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于支持循環經濟重點工程和項目的實施、循環經濟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循環經濟基礎能力建設等方面的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安排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充分發揮市場基礎性作用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通過引導、示范、培育市場等方式,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 (二)堅持創新財政資金支持方式。找準循環經濟發展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并根據每個環節的特點,分別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 (三)堅持集中財力,重點突破。通過機制創新,將專項資金的使用和其他專項資金銜接起來,發揮財政資金合力作用。 (四)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工作和范圍包括: (一)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建設。本辦法所稱“城市礦產”是指工業化和城鎮化過程中產生和蘊藏在廢舊機電設備、電線電纜、通訊工具、汽車、家電、電子產品、金屬和塑料包裝物以及廢料中,可循環利用的鋼鐵、有色金屬、稀貴金屬、塑料、橡膠、玻璃等資源,其利用量相當于原生礦產資源。 1. 示范基地的“城市礦產”資源新增加工處理能力(含改造)建設。 2. 示范基地內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3. 示范基地“城市礦產”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二)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1. 餐廚廢棄物收運體系建設。 2. 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 3. 能力建設。包括電子信息管理平臺、監測系統等。 (三)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 1. 循環化改造的關鍵補鏈項目構建。 2. 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四)再制造。本辦法所稱再制造是指對廢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機床等進行專業化修復的批量化生產過程,再制造產品達到與原有產品相同的質量和性能。 重點支持可再制造技術進步、舊件回收體系建設、再制造產品推廣及產業化發展等。 (五)清潔生產技術示范推廣。 1. 技術推廣應用。重點支持能夠顯著提升企業清潔生產水平的成熟、先進、適用清潔生產技術的推廣應用。 2. 技術應用示范。重點支持對行業整體清潔生產水平影響較大,具有推廣應用前景,但尚未實現突破的共性、關鍵技術應用示范。 (六)循環經濟(含清潔生產,下同)基礎能力建設。 1. 循環經濟法規、規劃及政策研究。 2. 循環經濟相關標準制定、目錄編制。 3. 循環經濟發展宣傳教育、組織動員等。 4. 循環經濟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5. 循環經濟發展綜合評價與統計體系和規劃、方案、項目評審及考核、驗收等。 (七)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協商確定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六條 對中央基建投資、中央財政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等已支持的重點工作(工程)或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七條 對循環經濟的重點工作,專項資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條 支持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建設的專項資金,采取預撥與清算相結合的綜合財政補助方式。 (一)地方政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要求,以及當地“城市礦產”資源情況提出示范基地建設方案(實施期原則上不超過5年)。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按規定對地方政府提出的方案進行論證并批復。對已批復的方案,地方政府與兩部委簽訂承諾書并具體組織實施。 (三)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方案,以新增“城市礦產”資源集聚利用量為依據,并參考再生資源利用成本及市場售價測算核定補助資金,總額不超過新增投資額的一定比例。補助資金由地方政府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批復的有關實施方案統籌使用,專項用于“城市礦產”示范基地建設,資金使用方案及其調整情況需報兩部委備案。 (四)承諾書簽訂后,中央財政按補助資金的50%撥付啟動資金,5年內再生資源利用量已超過建設方案中設定目標90%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提出考核和余款撥付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組織考核,考核合格的撥付余款;不合格的不予撥付余款并扣回部分已撥付補助資金。3年內工作無實質進展的,將已撥付補助資金全部扣回。 第九條 支持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園區循環化改造示范的專項資金,支持方式比照國家“城市礦產”示范基地支持方式執行。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條 支持再制造的專項資金,在構建完善質量保證體系的前提下,主要采取補貼的方式支持舊件回收及再制造產品的推廣及產業化發展。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支持清潔生產技術示范推廣的專項資金,對于成熟的先進、適用清潔生產技術,在組織專家論證的基礎上,通過政府購買技術的形式,在全行業免費推廣。過渡期內,對中西部地區的企業或部分重點企業采用成熟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進行的改造可給予適當獎勵。 對于未實現突破的重大共性、關鍵性技術進行應用示范,并按照項目投資額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助,應用示范項目成功后可按項目投資額一定倍數進行政府購買,并免費在全行業推廣。 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支持循環經濟基礎能力建設的專項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規定,納入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其他重點工作的資金支持方式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另行確定。
第十四條 財政部會同國務院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追蹤問效,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施專項核查。對達不到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扣回已撥付資金。 第十五條 相關單位及省級財政部門、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并應加強對本單位、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應當堅持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和挪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將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申報資格、停止資金撥付或收回已撥付補助資金,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 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施行。 Release:2012/11/13 16:35:50 3518 次閱讀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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