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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機制下的循環經濟發展
市場機制下的循環經濟發展
宋長生 顧敏敏 《 人民論壇 》(2011年第8期)
【摘要】低碳經濟的概念目前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其與循環經濟的關系亟待進行辨析。盡管其針對性等存在差異,但兩者實質都要求在正視環境資源約束的基礎上,實現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在引導這種轉變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是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這是一條不可回避的路徑。 【關鍵詞】循環經濟 低碳經濟 經濟手段 排污權交易 低碳經濟的概念近來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但其本質是什么?應如何認識低碳經濟與循環經濟之間的關系?不難看出,低碳經濟與循環經濟均強調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那么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關鍵環節是什么?應如何著眼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進行制度安排?這些都是需要重點關注的議題。 循環經濟與低碳經濟的關系辨析 學界普遍認為,循環經濟思想的提出是以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美國經濟學家鮑爾丁提出的“宇宙飛船理論”為標志。他把地球形象地比喻成一只宇宙飛船,并闡明,人類要想謀求持續發展,必須把對自然資源的索取控制在自然環境關于該自然資源的“生產”能力之內,把棄入環境的廢物量壓縮在自然環境消納污染物的能力之內。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該理念在沉寂了三十年后,被部分經濟學家重提,并受到環境學家、政府官員的重視,其核心思想也被概括為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3R原則。在我國,2006年3月全國人大十屆四次會議批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其中以專門篇章對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循環經濟的目標、重大舉措進行了系統的規劃;2009年1月1日經全國人大十一屆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頒布生效,這使我國循環經濟的實施走上法制軌道。經過幾年的努力,我國循環經濟的實踐已經取得成效,促進了能耗降低、物資回收利用和主要污染物的減排。 “低碳經濟”最早見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2008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將當年“世界環境日”的主題確定為“轉變傳統觀念,推行低碳經濟”,隨后“低碳技術”、“低碳生活方式”等一系列概念應運而生。低碳經濟提出的背景是:隨著全球經濟規模的不斷增長,能源使用帶來的環境問題不斷為人們所認識,特別是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升高帶來全球氣候變化。低碳經濟的核心可概括為:節約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加強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從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由149個國家和地區在日本通過的《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2月16日在全球生效,其實質上是一部限制世界各國二氧化碳排放量國際法案。它規定,所有發達國家在2008~2012年間必須將溫室氣體的排放量比1990年削減5.2%。在2009年12月丹麥哥本哈根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與會國圍繞著《京都議定書》第一個承諾期結束后,全球如何應對氣候變化進行了激烈的辯論。有經濟學家預測,如果發展中國家拒絕采取行動,那么可能會遭到發達國家“碳關稅”等手段的制裁。① 經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循環經濟與低碳經濟,兩者雖提法不同,但追求的都是資源的高效利用和環境友好。發展循環經濟的結果可以提高資源(包括能源)利用的效率,也可以減少廢物(包括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是在通過控制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質排放,在解決了局部和區域性環境污染后,在物質資源的消耗已經處于相對平緩的增長狀態下,才將關注點轉移到全球環境保護這個議題上來。 因此,筆者認為,盡管低碳經濟的概念目前已引起廣泛關注,但我們需要從其起源、實質上進行把握,堅持從國情出發,堅持倡導和發展循環經濟、注重推廣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方針。應該意識到,我國所面對的減排任務十分艱巨,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減排還會面臨國際環境的壓力。但壓力也是動力,可以促使我們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的經驗和手段。所以,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本質上是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關鍵是要進行制度上的設計和規制。 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主要經濟手段分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循環經濟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過程中所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所謂資源化、再利用就是指將廢物直接或者翻新后繼續使用;所謂減量化,是指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減少資源消耗和廢物產生。從三者關系上看,再利用、資源化是手段;減量化是結果,故其居主導地位。減量化又可分為源頭減量和末端減量,對于源頭減量,企業可以通過節約物料或能源來降低成本從而提高積極性;但對于末端減量(即減少廢物排放)的管理,因涉及到環境容量資源、環境污染的外部性等內容,需要政府主導進行規制。1968年,日本學者首先將環境容量資源的概念應用到環境保護理論中來,提出環境容量是“在人類生存和自然狀態不受危害前提下,某一環境所能容納的某種污染物的最大負荷量”,“環境容量資源是一種功能性資源,在一定限度內可以重復利用,但一旦超過一定容量限度和使用頻率,這種功能性資源就會降低、退化甚至徹底喪失。”② 當企業將生產中產生的污水、廢氣等污染物排放到環境中,事實上就構成了對大氣、河流等環境容量資源的使用,如果這種排放不需支付費用,就產生了對他人有不利影響的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和環境資源的公共屬性決定了解決環境問題不能單一依靠市場而必須由政府采取措施來約束環境污染。關于環境治理的手段,從廣義上講,有行政手段、技術手段等等,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根本上應該弄清如何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即采用經濟手段)解決好環境問題,以下是對主要經濟手段的分析: 第一,排污收費和稅收制度。該類制度的理論基礎可追溯到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的“庇古稅”策略,其主要思想是:廠商無償使用環境資源就造成廠商的邊際私人成本小于邊際社會成本,對于這種情況只要政府通過征稅,使廠商的邊際私人成本增加,其就會主動調節生產量直至使此兩項成本相等,從而使負外部性內部化、達到對環境污染的控制。正是受該理論的影響,環境稅收和收費制度成為世界各國環境保護的重要經濟手段。這項制度在我國已經歷近30年,也是我國目前污染控制的主要方式。但是該策略在執行中也顯現出一些不足:一是,在確定稅率或收費額度上遇到困難。根據庇古理論,稅率額度應等于邊際社會成本與邊際私人成本之差,但事實上,用貨幣來量定污染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十分困難;二是,該策略在運行過程中,由于監管上的困難,還易出現行政部門利用收費權進行尋租,導致該策略的扭曲。 第二,排污權交易制度。美國經濟學家科斯認為,進行環境資源使用權的界定,可以消除環境污染的負外部性。在此基礎上,排污權交易制度作為利用市場機制實現環境保護目標的經濟政策于1968年由美國經濟學家戴爾茲提出,其主要內容是:政府根據區域環境對特定污染排放的承載能力以及區域環境質量目標等因素確定本區域排污總量,并向企業發放排污許可證,企業根據許可證的額度排污;排污許可證允許在排污權交易市場上交易,其價格由市場供求確定。 排污權交易與庇古稅策略相比,有三個重要優點:第一,排污權交易制度側重于總量控制,有利于政府實現宏觀管控。由于排污許可證所允許的排污總量是有限的,因而該制度能有效控制排放總量。第二,該制度易于促成社會治理污染成本的最小化。在排污權交易市場中,企業會將自身治污的邊際成本與排污權的市場價格進行對比,當前者高于后者時就會購進排污許可證而傾向依證排污,而當前者低于后者時就會出售排污許可證而傾向于自我治理,這最終使治污總成本最小。第三,該制度有利于政府擺脫因信息不對稱而陷入的困境。在該制度中,政府制定的是排污總量目標而不是交易的價格,因而其不需要了解企業治污的成本信息,這就擺脫了庇古稅策略的困境。 近年來,為有效控制二氧化硫及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我國也進行了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探索。如2001年,國家環保總局確立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中美合作的南通、本溪試點研究的項目;2007年國內首個排污權交易平臺——嘉興市排污權儲備交易中心成立;2008年全國重點湖泊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試點在太湖實施;2009年12月中國網能公司與山西三家煤電企業簽訂了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合同,交易額近九千萬元,等等。但是,到目前為止,排污權交易在我國尚未全面實施。 結 語 低碳經濟的概念在提出后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更重要的是應把握其概念的來源、內涵和實質,特別是要正確理解它與循環經濟的關系,因為,只有如此才能夠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確定正確的發展策略。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實質上都是在正視環境資源這個約束條件的基礎上實施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在引導這種轉變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是使用經濟手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這是一條不可回避的路徑。 (作者分別為石家莊經濟學院商學院副教授,石家莊經濟學院公共管理學院講師;本文系河北省軟科學項目“河北省循環經濟關鍵成功因素及其聯動機制研究”的研究成果,項目編號:054572183) 注釋 ①張可興:“推進高碳能源低碳化利用”,《中國環境報》,2009年12月22日。 ②胡春冬:《排污權交易的基本理論問題研究》,長沙:湖南師范大學,2004年,第4~6頁。 Release:2012/8/16 9:50:29 2282 次閱讀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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